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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3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对我区2000年以来因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滞留至今未处理的104辆机动车(第四批)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请当事人或者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及所有人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进行处理。三十日期满后,三个月内仍然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局将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原主不明确的车辆,请及时认领。在上述期限(30日+3个月)后的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车辆,我局将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车辆具体信息,详见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公告公布处理车辆明细(第四批)。

  联系电话:022-2532142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车站北路2499号。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公告公布处理车辆明细(第四批).xls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xxfb/tztg/jg1/202408/t20240820_670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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