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 竟非法侵占公司资金 136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入职石城县某超市担任蔬果采购员。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占超市货筐押金、制作虚假采购单、虚增货物单价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36万余元。 法院审理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量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非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按与被害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及分期金额退赔给被害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重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及重点岗位法律培训,避免内部人员通过管理漏洞侵犯企业权益,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员工也应自觉增强法律观念,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勿被一时贪欲蒙蔽了心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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