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会直接灭杀水体中的大小鱼类,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吃鱼本无可厚非,然而却有人为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携带设备下河电鱼进行非法捕捞,最终因触犯法律受到应有的惩罚。 2023年9月20日,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三人合伙商议在江西省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道内电鱼做菜食用,由赖某某使用电鱼工具电鱼,赖某甲配合使用渔网抄鱼,赖某乙配合使用装鱼的塑料桶。民警在现场查获被电死白条、溪石斑等鱼类。 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赖某某等三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此种禁用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法对赖某某等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案件办结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赖某某等三人实施了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向农业农村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给予三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赖某某三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30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三人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行刑反向衔接促进了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责罚统一与均衡,实现了对非法捕捞行为‘闭环处罚’,避免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出现‘不刑也不罚’现象。”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表示。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消除行政处罚“盲区”,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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