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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用他人账号使用共享单车撞人,谁担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0

  未成年人无法注册使用共享电动单车,如果借用成年人账号骑行共享电单车,发生事故以后,共享电单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小郑刚年满14周岁。2022年5月29日,小郑使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使用共享电单车骑行上路,不料撞到骑行电动车的熊某,造成熊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郑负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后熊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郑及其父母、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用户首次使用APP或小程序时需要注册验证,与平台线上签订《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等,该些条款均以加粗形式进行特别提醒。小郑本身未年满16周岁,不符合电动车骑行年龄,其是借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因此小郑不是合法的驾驶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用户在选择使用“微信用户一键登录”平台前,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包含《电单车用户服务协议》《电单车用户服务协议》又包含《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而《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中对“用户应已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和骑行能力”“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等注意条款均作了加粗标注。首次使用“扫码骑车”时还需验证身份证信息,小郑在事故发生时不满足骑行电单车的法定年龄条件,无法解锁车辆,才使用其母亲账号解锁车辆骑行。因此,出租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对租车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对防止不具备电单车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电单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熊某未有证据证明出租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故其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的共享电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为平台并非用户,小郑系借用他人账户解锁使用,非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87017.83元,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共享电单车是一种新型绿色环保共享经济,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开锁,循环共享。在共享电单车使用过程中,用户亦应注意到其使用的账号属于个人所有,具有排他性,不能随意出借。在他人要求借用时,特别是不满足骑行条件的人员,用户应明确拒绝,否则不仅增加了交通隐患,亦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何诺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19/46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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