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一女子发朋友圈辱骂朋友,横琴法院:道歉+赔偿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7

  招惹官司,通常不是一件乐事。在遭遇法律纠纷时,不去积极应对,而是选择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开辱骂对方来宣泄情绪,更非明智之举,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一女子被诉后发朋友圈辱骂原告,结果被判赔礼道歉还赔偿经济损失一千元。

  被好友起诉经济纠纷“发圈”泄愤再次被诉

  唐某与李某本是朋友关系,两人于2022年投资了一间酒吧,后来就股权转让事宜产生了纠纷,唐某便向法院起诉了李某。

  李某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一气之下便开始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侮辱、诋毁唐某的内容。由于双方在微信上拥有较多的共同好友,在一定范围内给唐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再次一纸诉状将李某告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李某发布的朋友圈中,有两条朋友圈内容直接提及了唐某的姓名并附有唐某的照片、微信头像及微信账号,并且使用了如“诈骗”“克星”“黑良心”以及其他更加具有贬损性的用语,以上表述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对唐某的负面猜测,客观上已造成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唐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须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发布不少于100字的朋友圈消息向唐某公开赔礼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120小时),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表示,微信朋友圈并非私人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交平台的用户,有责任确保自己在发布信息时,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容侵犯。否则,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41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