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无借款凭证 原告主张转账系借款 法院:驳回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7

  无借款凭证,原告主张转账系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

  

  近日,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某与唐某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在平时交往中有多笔经济往来,其中,曹某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转账两笔金额共计15713元,曹某以该两笔转账为借款为由,起诉唐某某偿还借款15713元。庭审中,唐某某辩称事实恰好相反,上述款项系唐某某出借款项给曹某后,曹某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归还的借款,并举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曹某转账60笔共计174550元。曹某举示的证据中,除转款凭证外,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均反映不出对唐某某的转账系借款。曹某未举示其他债权凭证佐证其转款系向唐某某提供的借款。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达成民间借贷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为交付款项。本案原告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交付了款项,但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最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特别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需保存好借条、借款合同、达成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形式要件和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来源的取款凭证、其他在场人的见证材料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实质要件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周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15/29003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