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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打工人”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6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银发打工人”再就业的现象也愈加普遍,随之而来的用工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也日趋增多。本期摘编一个“银发打工人”要求所属公司赔偿损失的判例,提示“银发打工人”增强法律意识,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65岁,根据被告物业公司指示安排,从事维修工作。张某受被告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物业公司发放的劳务报酬,但自张某从事工作以来,该物业公司与他从未签订劳务合同。一天,张某在更换地下生活用水水箱的进水阀时,因其所踩的竹梯踏脚突然断裂,导致张某多根肋骨骨折。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用。但物业公司不认可,并认为张某单人操作、未使用铝合金梯的行为不符合安全规范,张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根据某物业公司指示安排从事维修工作,受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劳务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可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请求赔偿。物业公司作为雇佣单位,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教育,因此具有过错,应当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元。

  3.案例分析

  本案中,65岁的张某在工作5年时间里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情形在“银龄用工”中十分常见,本案综合考量工作内容、人员管理、报酬发放等案件事实,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对于保障弱势方的“银发打工人”意义重大。另外,本案就雇佣单位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教育的认定,对于用工单位的规范用工管理、保障用工安全、强化培训教育等具有指引与警示作用。本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劳务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亦是以司法判决助力了“银发打工人”劳有所获、劳有所保,更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主动作为。

  (本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判例进行摘编)

  ● 延伸阅读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缺乏对老年人就业的相应规定。老年人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因此应在法律层面给予老年人倾斜保护,明确适应老年人身体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制度,如避免将老年人派到危险、炎热、寒冷的工作环境中,尽量防止老年人因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疾病甚至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最终退出劳动力市场。鼓励用人单位与老年人签订更为灵活的劳动权利义务条款,例如采用弹性工作制度、明确绩效考核的特殊要求等。此外,还应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允许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时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肖竹认为,我国目前总体上对60岁以上的超龄劳动者没有系统的特殊立法保护规定。延迟退休需要系统性的制度考虑,与弹性退休制度、养老保险改革、高龄劳动者和老年人的教育与就业体系构建等制度相配套。例如,针对高龄劳动者就业问题,需要解决劳动关系认定、特殊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问题。

  中国老龄协会政策研究部主任孔伟认为,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虽未明确规定参保年龄上限,但是享受条件与养老保险存在互斥,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再选择就业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此外,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关系,在出现用工纠纷时,劳务关系不利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产生纠纷,当事人只能寻求民法保护。建议促进老年人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协同发展,适当拓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加大对存在年龄歧视、拖欠老年人劳动报酬等侵害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的依法严厉打击。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47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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