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团体

不愿承担抚养责任?讲透法理护未解纷!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8

  “我以前对作为母亲的责任的确认识得不够,谢谢承办法官的教育和调解…”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金屯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庭前妥善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据悉,原告张某和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合,两人在生子后不久分手,儿子由原告张某及其父母抚养。因独自抚养儿子较为困难,张某一直要求黄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均遭黄某拒绝。今年7月,张某起诉黄某,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其子的抚养费。因双方的儿子尚不满三周岁,为确保其获得抚养的权利,承办法官受案后立即着手核实案情并积极组织调解。经认真调查和评判,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基于双方现实情况,被告黄某同意儿子跟随原告张某生活,但却一直不愿正视和承担自身抚养责任。

  为尽快解决该案,承办法官依托该院“周淑琴工作室”家事解纷“五心”工作法效能及自身办案经验,采用谈心的方式对被告黄某进行教育引导。在沟通中,办案团队首先向被告黄某阐明法律法规并宣教《家庭教育促进法》要点,明确告知其应担负的抚养义务及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重点讲清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随后,承办法官从同为父母的立场,从呵护幼子健康成长,维系良好亲子关系等角度悉心规劝黄某,并疏解其心结和疑问;待黄某思想认识有明显提高后,承办法官再度组织双方当面协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主持商定调解方案。

  经过金屯法庭用心用情用法的劝导和调处,双方最终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张某抚养,由被告黄某按年支付相应金额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成年。案结事了后,黄某对承办法官晓以情理、以心换心的释法和开导深表感谢,同时明确表示今后一定会按约履行抚养义务,案件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26/202407265881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