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接受调解,建议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占某甲,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期一起故意伤害案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当事双方均接受调解意见,被害人当场出具了谅解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经办案检察官查明,占某甲(化名)与占某乙(化名)系同村邻居,双方房屋中间有一条过路通道,因占某乙用铁笼在该过路通道上养殖鸡鸭等家禽,占某甲外出务工回来发现后欲用铁棍撬开该铁笼,占某乙上前阻拦,后双方发生口角拉扯,占某甲用铁棍将占某乙手臂戳伤,双方倒地扭打,后双方被劝阻开。占某甲受伤住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转化型犯罪,本院受理审查逮捕时,承办检察官面前两条路:是“一捕了之、以捕促赔”还是“综合评估、依法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注意到两家系亲戚关系,遂联合本院驻该乡镇双联双驻双促联络员、当地派出所、村支书,通过数次走访案发场地,现场清除占某乙占用通道的铁笼,通过对双方释法说理,通过为期三天的三级联动调解,最后被害人占某乙同意占某甲家属赔偿3.5万元的损失,并自愿出具谅解书,基于此,本院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公开听证会,对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本院移送对占某乙的司法救助线索。 轻罪治理今年首次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玉山县检察院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充分发挥“能动履职”、“双赢多赢共赢”、“恢复性司法”、“三个效果相统一”等新时代检察理念的指导作用,从轻罪治理出发,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此案就是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检察“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跳出案件办案件”,实现轻罪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完成“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命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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