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对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刘某乙单处罚金三千元,并判令二人连带承担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4100元,且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3月6日,哥哥刘某甲邀请弟弟刘某乙一同驾车外出用气枪捕鸟,当两人在大余县某乡镇一河堤边及附近农田寻找鸟类伺机捕杀时,刘某甲在车内用气枪捕杀,刘某乙则捡拾被击落的猎物,共捕杀斑鸠46只、黑水鸡1只。当天,刘某甲、刘某乙被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气枪一支、铅弹36颗被查扣。经鉴定,案涉47只鸟类均属“三有保护动物”,共计价值14100元。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全部采纳该院指控意见,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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