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潇萍 王丹婷)为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7月23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建武带领审判团队驱车90多公里来到槐南镇皇历村,针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开展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槐南镇政府、派出所、林业站等部门工作人员,皇历村村干部及村民等50余人旁听庭审。
2023年,为方便运输烟叶,槐南镇皇历村烟农通过协商,决定从皇历村安甲自然村修建一条林区公路,由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负责建路具体事项。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所有人同意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毁坏林木修建林区公路,经鉴定,被毁坏林木共计625株,立木蓄积51.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798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1.7万元、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8779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庭审中,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庄重有序。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为方便运输烟叶,擅自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毁坏林木修建林区公路,毁坏他人林木625株,立木蓄积51.1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现场为村民讲解生态环境保护、三农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将“庭审现场”变成“法治课堂”,进一步加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永安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以司法之力守护“青山绿水”。下一步,永安法院将持续推进“巡回审判+法治宣讲”,做好巡回审判“后半篇文章”,为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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