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毕业生求职法律指南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8

  □记者 王思琦 见习记者 张嘉慧

  7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迈入职场。面对入职需签约的各类文书、合同,缺乏工作经验的“职场小白”容易感到困惑和无助,难以把握条款细节,这可能导致他们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关键。

  那么,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记者邀请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委、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劳动法专业律师”李俊涛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助毕业生在职场中自信地迈出每一步,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全、公平地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情景一:入职只签试用期合同引劳动纠纷

  刚大学毕业的小周(化名)应聘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运营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周,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4000元。待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员工能为公司带来效益,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5500元;如果6个月试用期满后,员工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试用期前5个月,小周都按规定完成业绩,甚至还获得了奖金。然而,小周工作即将满六个月时,公司认为小周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周解除合同。小周不满公司的决议,协商无果后,小周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

  问题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试用期最长是多久?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例中,小周已经与公司成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

  试用期的时长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题②: 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吗?试用期工资是否有参考标准?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李俊涛律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不能任意延长试用期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案例中,小周的试用期低于法定标准,应不低于4400元/月(5500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案例中小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500元/月×6个月=33000元。

  问题③: 在小周每月定量完成规定业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小周,做法是否合法?录用条件是如何界定的?

  李俊涛律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小周每月定量完成规定业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难以证明小周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自主设定的,但一般情况下录用条件的设定应合法、合理且有客观衡量标准。如公司人均销售量为15台车/月,若公司将试用期标准设定为至少完成销售量50台/月的,则为不合理的录用条件。

  问题④: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小周支付2N赔偿金?

  李俊涛律师:《劳动合同法》未规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期限。因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多少天通知,可以立即解除。

  该案中,用人单位难以证明小周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向小周支付2N赔偿金。

  问题⑤: 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如何正确维权?

  李俊涛律师: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可以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或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地点)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情景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争议

  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马(化名)被某贸易公司录用,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提到如果小马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此外,公司在对小马进行面试时,曾口头承诺,若小马业绩好,可在年底获得红包。小马在工作期间做出较好的业绩,但公司却始终未提年底红包的事情。小马不久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年底红包;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并以小马违约为由将其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问题①: 合同中显示,小马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此协议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辞职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李俊涛律师: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协议才有效。

  如果公司提供专项培训,小马在服务期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并不一定是合同约定的金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若案例中用人单位对小马的专项培训费用为3万元的,约定服务期为3年,小马工作1年后辞职的,则服务期违约金应为2万元,即3万元÷3年×2年。

  问题②: 公司向小马口头承诺年底红包是否有效?

  李俊涛律师:公司口头承诺年底红包也构成小马的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合法有效。但口头承诺存在不易取证、红包金额不定等权利义务不清楚等问题。因此,建议小马当时及后续通过录音、微信聊天等其他方式固定证据。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24/4558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