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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救人却不幸溺亡,法院力挺见义勇为行为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8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近日,永州中院成功审理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传递出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的鲜明信号。

  突遭意外酿纠纷

  2023年10月3日14时许,小雷(12岁)与同学小明(12岁)相约下河游泳,小明游经水流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小雷发现后急忙呼救并游至小明溺水处施救,但因河水湍急小雷也被冲走。

  岸边的李某发现后立即下河救援,将近处的小明救上岸,后体力透支,无法继续施救小雷,小雷被河水冲走。之后,蓝山县土市镇人民政府组织救援人员对小雷进行救援打捞,小雷于当日18时许被打捞上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11月27日,蓝山县人民政府为李某、小雷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案发后,小雷父母与小明父母就受益补偿事宜相争不下,小雷父母认为其子因救助小明而溺亡,应当得到小明家人的认可并给予适当补偿,而小明父母则认为其子受小雷之邀而前往游泳,小雷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两家人在乡镇组织的协调过程中还引起村组村民间的对抗,小雷父母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小明父母补偿小雷父母因小雷溺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9万余元。

  小明父母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过高,家境条件难以负担,遂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出撤销蓝山县政府为小雷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小雷父母向蓝山县政府申请发放见义勇为抚恤救助金。

  调判结合褒义举

  因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永州中院高度重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直接承办该案,并安排两名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小明不愿意承认小雷具有施救行为的陈述,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切入,对小明及其父母进行感恩及诚信引导,旗帜鲜明地指出小雷在没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小明人身权益、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对小明获救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肯定与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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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救方小明一家当庭手写感谢信

  小明及其父母受到感化,深刻认识到自身态度问题,发自内心的感谢小雷的义举,并当庭向小雷父母手写了一封感谢信。

  2024年4月28日,小明父母与小雷父母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向小雷父母支付补偿金5万元,并主动撤回对蓝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

  能动履职递温暖

  法院考虑到小雷父母尚有高龄老人及未成年孩童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十分困难,遂主动告知小雷父母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司法救助。经小雷父母申请,法院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2024年6月25日给予小雷父母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雷的二哥仅大其两岁,二人从小一起长大,平时形影不离,感情颇深。小雷不幸溺亡后,其二哥极度缺乏安全感,产生厌学情绪,休学至今,尚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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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中院能动履职,积极联系团市委邀请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对小雷父母及小雷二哥进行心理干预与疏导,为其化解心理压力、疏导情绪,并告知其后续申请心理疏导的社会救助渠道,赢得了雷家人对人民法院的认可与信赖。

  “一人兴善,万人可激”。当社会遇到“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等疑问时,司法裁判必须亮明立场、明辨是非,才能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永州中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调解和救助,不仅彰显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充分肯定,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通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68/14128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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