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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买赃卖赃当心涉嫌犯罪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7

  “内鬼”一方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多次窃取公司财物低价销售,非法获利50万余元。“倒爷”一方明知财物来路不正,仍多次收购再予以转销,最终两人都难逃法网制裁,双双锒铛入狱。

  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装配电工的陈某,主要负责所组装产品的电器物料、电器耗材的领用、保管、报缺等工作。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窃取公司装配车间内的CPU等模块物料,销售给自己在网上找到的收购人石某,而石某虽明知陈某销售的物料系其从任职公司所取,仍多次要求陈某窃取容易销售的物料,然后予以低价收购,再通过网络平台予以转销。期间,石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支付给陈某501850元。

  宁乡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职务侵占罪。此外,石某与陈某已经形成共同犯罪体,从窃取再到销售、收购,各自有不同的分工,石某明知陈某从公司窃取财物,仍予以收购,事前还向陈某提出需求,然后将窃取的财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且从事的时间较长,构成陈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也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23年12月28日,宁乡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陈某、石某提起公诉。近日,该案开庭审理,宁乡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两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基本职业道德,作为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走好自己的人生路和职场路;作为企业经营者,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此外,消费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也得擦亮双眼,特别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时务必小心警惕,如发现商品“来路不正”,及时报警处理,切勿因贪小便宜给自己惹上大麻烦。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69/14133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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