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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稀土10750公斤,判刑!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3

  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万能之土”“新材料宝库”,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战略作用。稀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和买卖,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开采、收购稀土,最终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陈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在安远县A村非法开采稀土矿。2022年9月,该矿点产出湿稀土后,陈某与被告人叶某平商谈交易湿稀土事宜,叶某平称需要对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后再定价。后陈某邀叶某平到安远县B村,对存放的两百多包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

  湿稀土样品送检结果出来后,被告人叶某平与陈某等人约定以每斤20元的价格收购稀土。随后,叶某平与被告人叶某胜、李某三人合伙收购稀土,约定每人出资20万元共60万元,先由李某垫付60万元作为三人共同出资,叶某胜和李某当即同意。接着,李某雇请了三名搬运工人,叶某胜雇请了货车司机拉运湿稀土。

  2022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等人从定南出发前往安远县。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等人先后带叶某平、李某、叶某胜等人到安远县B村两处存放湿稀土的民房中,对存放的湿稀土进行过磅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在案发现场,公安民警现场查扣李某等三人收购稀土的现金及湿稀土277包(过磅后重量为10750公斤)。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交易中被扣押的湿稀土价值为786148元(含税价)。

  案件审理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

  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在未取得稀土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稀土,涉嫌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叶某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叶某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稀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盗采稀土、非法买卖稀土等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稀土不仅没有收获财富,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经营者谋取利益收入,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营,明确自身经营行为,关注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风险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22/2024072258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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