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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时意外受伤,球友要担责吗?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3

  篮球运动深受人们的喜爱,但也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如果打球过程中碰撞受伤,球友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林某是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双方互不相识。2023年5月,刘某在体育中心篮球场打篮球,后林某加入,进行“4V4”半场制篮球对抗赛,双方互为对抗方。

  林某运球突破上篮时,刘某贴身防守,而后二人发生肢体碰撞,刘某跌倒在地致其腿部受伤。

  事后,刘某前往县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后经鉴定其腿伤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受伤与林某的碰撞有关,遂将林某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林某参与的篮球运动是一种具有对抗性、竞技性而存在一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风险的体育运动项目,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

  原、被告作为经常参与篮球运动的爱好者,对篮球运动的特点及存在的危险具备了相当的认知及判断力,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原告刘某自愿参与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

  事发当日的篮球运动为自发性活动,原告刘某在防守被告林某时受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林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被告林某无须对原告刘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一审作出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

  自甘风险也叫自甘冒险、危险的自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因此,参加篮球、足球等具有高度的对抗性和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要对活动的风险及自身的身体条件有充分的认知,在活动时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其次,自己严格遵守活动规则、防止受到损害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伤害他人!如有恶意犯规行为,违背了体育运动的基本价值追求,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要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22/2024072258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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