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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给第三者转账,另一方可以起诉要回吗?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3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情人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妻子可否起诉请求要回?近日,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妻子要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小娟与阿强系夫妻关系。某日,小娟通过查阅阿强的手机,发现阿强多次向小梅转账5.20元、666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累计转给小梅5万余元。后阿强承认,小梅系其情人,小娟遂起诉至宁化法院,要求小梅返还上述款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小梅,告知其阿强赠与其的款项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害了小娟的财产权利,且双方保持情人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阿强的赠与行为无效,小梅应当返还案涉款项。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小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表示自己现无力全额返还,希望小娟谅解自己,减免返还金额。法官遂联系小娟,将小梅的实际困难告知其,小娟考虑到日后执行的不确定性,最终同意由小梅当场返还35000元。至此,本案终于圆满解决,小娟对法官的调解表示衷心感谢。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夫妻之间亦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还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受害方可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赖丽华)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19/45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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