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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升降杆砸伤骑车人,如何区分责任?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李某骑自行车经过停车场时,被停车场收费升降杆砸伤摔倒,导致腰部受损,活动不便。因与停车场管理者蓝天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蓝天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共1793.44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由西向东骑行经过蓝天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收费升降杆时,因升降杆突然落下,造成其受伤,眼镜受损,车辆损坏。事发后,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述事故事实进行了认定。因双方就赔偿损失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429.87元、误工费30800元、眼镜折损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蓝天物业公司辩称,公司系案涉收费升降杆管理单位,但是事故是李某骑自行车跟随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导致的,李某应该为自己不合常理的行驶行为负全部责任,故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关于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李某未提供相应病假条,且索要误工费过高,事故导致的眼镜折损费用、精神损害抚慰费均无实质证据证明且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蓝天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机动车出入口自动升降杆处未悬挂禁止行人通行的明显标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故蓝天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因此次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李某骑自行车在留有非机动车出入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处通过,且未注意到停车场升降杆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躲避措施,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法院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蓝天物业公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李某就主张的医疗费429.87元提交了相应票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李某主张误工费,但其主张的误工期间无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且与其伤情并不相符,缺乏合理性,故法院根据事故时间、就诊时间予以认定误工费金额为3157元。李某主张眼镜折损费用,未实际发生。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故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586.87元,蓝天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1793.44元,对于李某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郑蕾)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案中,蓝天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机动车出入口自动升降杆处未悬挂禁止行人通行的明显标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故蓝天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因此次事故给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李某骑自行车在留有非机动车出入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处通过,且未注意到停车场升降杆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躲避措施,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在此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消费、参加活动群众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所之行为也应注意,避免一般损害,维护自身安全,如自身存在过错,亦应自行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7/t20240717_897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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