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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怎么办?“新职伤”纠纷如何化解?梅州五华法院这么办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梅州五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纠纷,受伤的外卖骑手获得了职业伤害期生活保障费13122元。

  2022年8月,年近不惑的阿杰(化名)成为一科技公司的配送员,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为其投保了职业伤害保障险。2023年1月的一天下午,阿杰在送餐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受伤,经治疗后被诊断为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阿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因赔偿项目、金额等方面有分歧,阿杰与科技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4年6月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魏基强仔细了解案情,认真翻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然后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了解咨询“新职伤”的有关政策以及该局对案涉纠纷处理的相关情况。在对案件有了整体把握的前提下,考虑到职业伤害认定及赔偿过程中,往往涉及平台企业与就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且阿杰因受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魏基强决定以调解方式促进纠纷快速化解。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魏基强更加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即阿杰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科技公司应按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而科技公司则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阿杰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而非工伤,公司只需按职业伤害保障要求支付生活保障费即可。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后,魏基强集中精力对阿杰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从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地解说,促使阿杰明白其所受的伤害应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非工伤保险待遇。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职业伤害期生活保障费13122元给阿杰。

  法官说法:

  “新职伤”全称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针对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该项制度仍在试行阶段。而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一方面,从名称和定义上不难看出,“新职伤”并非工伤,“新职伤”的认定标准会因地区和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伤害发生的环境、工作性质、雇佣关系等多个方面,且认定流程更为复杂,需要平台企业或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及近亲属等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工伤的认定标准则较为明确,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且认定流程相对固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在法律保障与待遇方面,由于“新职伤”的特殊性,且相关政策法规仍在试行阶段,其法律保障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受害者通常无法直接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而工伤的法律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需求,帮助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本案中,经相关部门认定构成“新职伤”的员工系外卖骑手,因在外卖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与行人相撞受伤致残,虽最终通过“新职伤”的保障通道享受到了相应的待遇,但伤残的结果必然对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带来不便,也将对以后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法官在此提醒,“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餐饮配送虽多为按单取酬、多劳多得,但在外卖配送过程中,为多配送一单外卖而违反交通规则,容易导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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