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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全损赔付后将汽车厂商告上法庭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保险公司全损赔付后将汽车厂商告上法庭

  

  焦点:汽车自燃,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

  

  爱车停在坝坝头,没过多久发生自燃……是车辆质量问题还是车主使用不当?保险公司赔付后决定追偿汽车厂商。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这起案例,最终保险公司胜诉。

  

  汽车自燃 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

  

  成都市民小曾的汽车发生自燃,经保险公司评估后发现,车辆维修费用远高于车辆价值,于是两方协商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直接赔付11万元保险金。消防员拿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保险盒及其控制线路电气故障,引燃发动机内部可燃物造成火灾。保险公司赔付小曾保险金后,取得其追偿权,将汽车厂商告上法庭,以案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火灾事故认定书能否确定起火原因存在较大分歧,汽车厂商认为:案涉车辆此前因事故更换过灯罩、加装了行车记录仪、未按时保养,这些均可能导致车辆起火。

  

  法官就火灾事故认定书走访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并咨询了经办本次火灾事故的相关干部。同日,法官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达案涉车辆停放现场对车辆现状进行核查。

  

  法院认定 质量问题引发自燃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质量问题导致自燃具有高度可能性。据查,案涉车辆使用仅一年半,尚在整车保修期内。起火事故是车辆停放期间产生,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发动机舱内左侧,起火点位于保险盒区域,起火原因排除电击、人为放火、遗留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认为因发动机内部火灾痕迹均指向保险盒区域向周边蔓延,而保险盒外部电路板及电气线路均烧失无法找到相应物证,不具备鉴定条件,所以起火原因的结论为不排除保险盒及其控制路线电气故障引燃发动机内部可燃物造成火灾。其次,法官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自燃是因曾某使用不当所致。案涉车辆因事故更换灯罩,但更换车灯灯罩并不会动到保险盒;加装行车记录仪,但经调查取证该行车记录仪安装使用流程均不涉及车辆前部,更不会改变保险盒及其控制线路,且点烟器部位并未起火,车辆后部更无过火痕迹,与车头无直接关联;同时从某汽车公司的保养手册来看,前三次保养均不涉及对车辆电气线路的养护或器件更换。

  

  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车辆自燃系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故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汽车厂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锦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汽车厂商承担车辆损失保险金11万元。

  

  延伸普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6/2891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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