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商标侵权“不知情”法院会咋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商标侵权“不知情”法院会咋判?

  

  当商标权利人向侵权者主张赔偿事宜,侵权者以其“不知情”为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某科技公司起诉被告王某店铺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王某辩称侵权产品是朋友购买的,自己并不知情,没有恶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自己既未生产该商品也未对该商品贴牌,并非实际商标侵权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为个体工商户,原告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店铺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遂投诉至王某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王某店铺仅进货一件侵权商品,销售价为320元/件,该商品未售出,未发现违法所得。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为没收案涉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后原告起诉至自流井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某科技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案涉商品的售价、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王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及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合计3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绝非对销售行为的宽松放任,反而是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广大销售者发出了更为强烈的警示:务必秉承谨慎经营的原则,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忽视长远风险。“不知情”并非逃避法律赔偿责任的“免罪金牌”,一旦触及商标侵权,不仅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还会遭遇诉讼之累,面临远超于侵权商品本身价值的巨额赔偿。销售者需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维护自身商誉。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陈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6/289160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