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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文物局联合发布 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7月10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指导陕西各级检察机关办好文物犯罪案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省检察院与省文物局于日前联合发布5起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闫某民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刘某、闫某民等16人先后在渭南市蒲城县唐桥陵陪葬墓、光陵陪葬墓、景陵陪葬墓等多处文物保护单位盗掘10次,盗掘出唐代汉白玉哀册21块、唐代陶人俑2个等。经鉴定,唐代汉白玉哀册属于高等级随葬品、唐代陶人俑为三级文物。

  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16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闫某民等16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三批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0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闫某民等1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案例二:程某刚倒卖文物案

  2015年起,被告人程某刚多次从周某(另案处理)处大量购买出土的陶制陪葬人俑、兽俑等文物,共计支付文物款122.15万元。后又将部分文物转卖给文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296.5万元,用以购买人俑、陶楼等文物。经鉴定,查获陶器合计791件,其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44件、一般文物743件。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以程某刚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月4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程某刚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2024年5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刚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案例三:王某庆、吴某笑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

  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薛某佳(另案处理)召集并指挥被告人王某庆、吴某笑等人分别结伙在延安市吴起县、榆林市清涧县境内盗掘多座古墓葬。经鉴定,被盗掘墓葬均为清代以前古墓葬群,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023年8月14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庆、吴某笑等4人以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并对4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1月17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王某庆、吴某笑等4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判决4名被告人承担墓葬修复赔偿责任。

  案例四:汪某春等7人盗掘古墓葬案

  2020年3月,被告人汪某春伙同王某等5人,对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西部芳香园东北角高干渠附近的一座古墓实施盗掘,盗取玉衣上的玉片千余片。2021年冬,宋某、郑某召二人分别伙同他人盗掘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窑店村北两座古墓。经鉴定,上述被盗掘墓葬分别为一处西汉时期高等级贵族墓葬和两处汉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玉片为汉代青玉玉衣残片,属三级文物,其余文物为一般文物。

  2023年5月19日、2023年11月18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上述盗掘古墓葬案提起公诉。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汪某春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

  案例五:程某博、石某平等4人盗掘古墓葬、马某刚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程某博、石某平等4人于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先后6次在宝鸡市凤县凤州镇境内盗掘宋代古墓葬5座、唐代古墓葬4座,窃得陶罐、瓷碗等文物29件。后经王某军介绍,石某平将所盗文物出售给马某刚。案发后,上述被盗文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26件。

  2020年9月14日,凤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博、石某平等4人以盗掘古墓葬罪,对马某刚、王某军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12月26日,凤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程某博、石某平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马某刚、王某军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0.3万元至0.5万元不等。(记者 高虎)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4/143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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