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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阐明司解+联动劝导 当庭确调抚养事宜!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你的长子虽已成年,但因其无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作为母亲你依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调解室内,承办法官正向原告兰某说明相关司法解释。7月1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当庭调解一起双方矛盾较大且涉及两名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解纷效果。

  据悉,被告庄某与原告兰某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两子,其中长子已成年但有智力残障,无独立生活能力,次子尚未成年。原告兰某多年前赴外地务工,两名子女一直由被告庄某及其父母负责抚养。今年6月,原告兰某以感情破裂等理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受案后,志光法庭办案团队积极运用该院“周淑琴工作室”家事解纷“五心工作法”进行调处,但因双方对立严重均未奏效。

  经与双方反复沟通后承办法官发现:因原告兰某外出务工多年,照料两个孩子的重担一直由被告庄某及其父母承担,累积于心的怨气使被告庄某与其双亲对原告兰某十分不满,双方在调解阶段曾发生多次激烈口角。与此同时,兰某认为其长子已经成年,自己仅需担负未成年次子的抚养费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致使调解工作几度中断。

  针对该案堵点和难点,为提升解纷质效,承办法官与当地村委会、家事调解员、党员网格员进行联动劝导,紧贴案情及双方现状进行安抚和规劝,全力为双方对抗“降温”。在后续调解中,承办法官以该院真实家事案例为素材,向原告兰某阐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告知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同样有抚养义务,消解其认知误区。待双方平复心境后,承办法官重点围绕具体抚养事项主持双方协商。

  经释法析理和用心调处,双方于7月16日开庭当天达成调解协议,除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外,双方确定:两个儿子均由被告庄某抚养,双方长子的抚养费由原告兰某和被告庄某对半承担,次子的抚养费由原告兰某每月按约定金额支付直至其成年。双方随后当场确签调解协议,该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得到稳妥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父母不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17/202407175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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