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都县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县法院作出的行政执行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曾某长时间未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亩(其中1亩为耕地)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给汽车加水、加注尿素所搭建的设备,导致县法院生效裁决无法得到落实。
检查复垦复种情况 该院办案人员经调查核实,2019年7月,曾某未批先建,在该县某村占用土地面积3.1亩,用于搭建一层平房(面积160平方米)开餐饮店及搭建给汽车加水、加注尿素等设备。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强制拆除。因曾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及相关设备,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由该镇政府组织实施。2024年2月,经该院现场勘查,曾某非法占地所建房屋及搭建的设备仍未拆除,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该院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县法院生效裁定卷宗材料及县自然资源局执法案卷后,召集负责执行的镇政府代表以及被执行人参加。听取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加强被执行人与镇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经过法治教育,释法说理,曾某表示理解执行裁定,但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后续的拆除工作。 接着,该院向案发地乡镇政府发出行政检察建议,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组织强制执行措施及恢复土地原状等相关职责,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镇政府负责人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曾某所建房屋及搭建的设备进行拆除,平整了被占耕地,进行了补植复绿,恢复了土地原状,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免受侵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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