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宁都县邓某、陈某等13人,在该县琴江河段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捕捞水产品的重点区域,使用渔网、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13次。 案件移送宁都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因参与程度较低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2024年3月,该院对该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部门。
行刑衔接,增殖放流 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对线索审查后,认为陈某、邓某等13人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委托县渔业主管部门就该案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造成直接渔业资源损失约260斤。经过多轮磋商,最终与违法行为人达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损害赔偿协议》,由违法行为人以购买总价值4.8万余元的鱼苗,以增殖放流的形式进行生态修复,并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开致歉信。2024年4月3日,该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案发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在禁渔河段进行增殖放流,投放4万尾鱼苗。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接收该反向衔接线索后,根据上级检察院下发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是否有必要就该案8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向县行政主管单位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进行了审查。通过调阅刑事案件卷宗,并与该案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共同商讨案情后,对8名被不起诉人在该案中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造成的客观损失、再犯可能性等进行了讨论。认为8名被不起诉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使用渔网、电鱼设备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江西省渔业条例》行政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有必要给予其行政处罚。于是,该院向县渔业生态主管行政单位制发了检察意见,建议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该院以行刑衔接工作为抓手,认真履职,发现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点,成效明显。今年以来,对不起诉案件向县相关行政职能单位提出检察意见91件,推动各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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