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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昨日,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厉行禁毒,综合施治,护航振兴新突破”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此次发布的5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集中体现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履职基本价值追求,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既通过履职办案实现打击毒品的效果,还体现了检察机关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进毒品问题治理的履职担当。

  案例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关键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追加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0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销售麻黄草许可的情况下,明知祝某某(另案处理)有加工、提炼麻黄碱可能,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祝某某销售麻黄草共计2621.5千克,非法获利50300元。后祝某某使用从陈某某处购得的麻黄草在葫芦岛市、吉林省四平市多次非法制造麻黄碱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麻黄碱总量1.2余千克。

  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21日,兴城市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9日,兴城市检察院审查后以陈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兴城市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清源断流”行动,梳理排查涉案毒品源头、流向,确保打击到位。针对被告人供述反复、避重就轻的情况,及时自行补充侦查,通过释法说理,完善主观方面证据,同时综合分析上下游犯罪关联,确保罪名认定准确。案件办理后重点开展治理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从源头扼杀毒品犯罪“苗头”,另一方面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寄递企业特别是一线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守护寄递安全。

  案例二:贩卖管制精神药品

  关键词——贩卖毒品证据指引精神药品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系大连市中山区某药房经营者,被告人刘某乙、韩某某、付某均系药房员工。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未凭处方违规向刘某丙、潘某某、耿某某等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2023年7月1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7月5日至8月2日,刘某甲为谋取个人私利,指使刘某乙、韩某某、付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将在售氨酚曲马多片(属曲马多复方制剂)包装盒拆掉,通过到店现金交易或网约车送达等方式,以每盒50元的价格向上述吸毒人员销售,共贩卖氨酚曲马多片10盒(含盐酸曲马多4.5克),获利500元均未入账,归刘某甲个人所有。刘某乙、韩某某在药房现场被抓获,刘某甲、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等四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2月5日,甘井子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韩某某、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认定等取证难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挥案例对典型案件办理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维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准确实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立足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跟进督促,聚焦办案实践,形成证据指引,以个案在侦查环节的高质效推动类案在诉讼全流程的高质效。

  案例三:贩卖、运输毒品

  关键词——贩卖毒品追捕漏犯全链条打击同案不同判抗诉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到云南省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回辽宁贩卖。周某某以运输蔬果为掩饰,将冰毒藏匿于货车货箱内运输至大连市某砖厂由顾某甲接收。顾某甲又将冰毒多次贩卖给顾某乙,顾某乙驾驶车辆将冰毒运回鞍山市贩卖。另查,被告人王某甲收取毒资后,以承包土地支付费用等虚假理由,通过他人银行卡划转人民币共计34.8万元。上述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间,某市两级检察机关对顾某甲等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顾某甲等人分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其中,周某某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23年1月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0月13日,省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多层级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上下一体统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强化证据审查的同时,注重把握毒品来源去向和资金流转路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毒品犯罪各环节漏罪漏犯,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

  案例四: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

  关键词——贩卖毒品诉源治理法治教育在校学生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至4日,被告人华某某在沈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外墙处多次向在校学生田某某和朱某某贩卖复方曲马多片,共计4板48片,获利400元。2023年7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华某某抓获,并从华某某处查扣复方曲马多片(10板120片)、氨酚曲马多片(1板6片)。经鉴定,上述被查扣毒品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19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华某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15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元并依法上缴国库。华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在惩处毒品犯罪彰显刑罚威慑的同时,充分履行综合治理职能,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精准排查案件暴露出的单位、行业管理漏洞,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能动履职解决问题;协同社会力量共治共管,提高工作效能;强化以案释法,以法治教育为切入点,以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普法方法,发挥禁毒示范引领作用,生动传播检察正能量,提升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法治意识和能力。

  案例五:外籍留学生贩卖毒品

  关键词——贩卖毒品外籍留学生寄递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K某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留学生,被告人S某系津巴布韦共和国留学生。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K某自行或与S某共谋,通过当面交易或寄递方式,多次向徐某某等人贩卖大麻共计约4.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另公安人员在K某处查扣大麻3.64克。

  诉讼过程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31日以K某、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本溪县法院判决认定,K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S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外籍留学生利用互联网和寄递渠道隐蔽性、便利性的特点在国内贩运大麻已构成毒品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严格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外国人诉讼权利,通知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并为其聘请翻译人员,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刑法,惩处其犯罪行为。同时,结合本案通过快递邮寄大麻的犯罪方式,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协同邮政管理部门深入寄递企业排查隐患,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有力打击寄递毒品犯罪。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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