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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工伤险,法院:出了事还是你来赔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红网时刻新闻7月16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无事一身轻”吗?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0年6月,小黄入职湖南某建筑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半年后,小黄在工作中被钢台车碰撞受伤。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按月支付了小黄停工留薪的待遇2.5万元。小黄因治疗支出医药费17万余元,建筑公司已支付给小黄16万余元。

  小黄的受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范畴,但在申报这一环节,事态就有点复杂了。

  在小黄入职前,该建筑公司委托安徽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人力公司”),为建筑公司代理其员工工伤保险等缴纳和理赔事务。

  小黄入职后,工伤保险事项自然也由该人力公司负责。人力公司虚构了小黄是其单位员工的事实,在安徽合肥为小黄缴纳保险费用。

  意外发生后,建筑公司向人力公司出具《承诺书》,委托人力公司申报工伤。

  合肥市某人社局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黄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人力公司。

  然而,人力公司申请后,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等了几年,工伤赔偿没有下文,坐不住的小黄索性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小黄与建筑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由建筑公司支付小黄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1万余元。

  这会儿轮到建筑公司不服了,员工工伤保险明明全权委托给了第三方,为啥责任又落到了自己头上?

  建筑公司遂向宁乡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期间,合肥市某人社局认为人力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宁乡法院释明,小黄表示不愿再行申请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具有为劳动者小黄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却委托人力公司代缴,存在规避之嫌。如因该规避行为,导致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则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赔付义务。人力公司如存在过错,建筑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其另行主张权益。

  该案中,建筑公司、人力公司虚构劳动关系申报工伤,导致工伤认定书在作出后被撤销,小黄本人并无任何过错。

  同时,小黄在本案主张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而非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待遇,因此工伤认定虽被撤销,但也不影响小黄主张权利。

  据此,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与小黄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某建筑公司赔偿小黄因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致的损失33.7万余元(含前期已支付的医药费及停工留薪待遇)。

  针对此案,法院指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现实中,代缴社保的情形较为普遍,但严格来说该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另外,因代缴社保引发的社保投诉也可能使用人单位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及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千万不可为寻求一时便利或“捷径”而“钻空子”,避免将自身置于不利处境。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50/14106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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