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租停车位赚取租金,是否违法?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韶山某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对一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约定未出售车位的租金收益各占50%。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与秩序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小区业主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杂物间,所得租赁费用由两人瓜分。经查,两人共同侵占98700元,陈某、李某分别单独侵占34508.7元、13200元。2022年8月,陈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身为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秩序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并占为己有,侵害了某物业公司与韶山某房产公司的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害单位许可积极向业主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陈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李某均未上诉,并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及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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