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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展播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编者按

  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坚持诉讼内监督与诉讼外监督并举,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牢固树立“三个善于”,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办案规模逐年递增、监督质效稳步提升、队伍建设持续加强,为依法行政、法治西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1至2023年,全区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2472件。

  为进一步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工作,以“精品小案件”讲好“法治大道理”,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助力法治西藏建设,现对我区办理的4个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予以展播。

  西藏某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案

  【关键词】

  依职权监督检察建议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该市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交执法罚〔20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格式文书,在法律修订后未及时更新法律适用条款,并了解到该交通综合执法队普遍使用该格式文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及时整改,遂按照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监督事项予以立案。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由点及面,对某交通综合执法队所作行政处罚进行全面阅卷审查,并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经查,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引用法律条文不符合规定。该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仅写明法律法规的章、节,未写明条、款、项、目。二是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错误。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由三个月改为六个月,即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该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告知起诉期限时仍沿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建议。2020年12月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交通综合执法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建立健全交通执法信息公开机制。

  采纳落实情况。某交通综合执法队采纳检察建议,立即整改落实。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条文引用方式,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修改对起诉期限的告知;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适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关,依法行使职权。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或者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由点及面,发现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修补漏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西藏自治区某县涉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系列案

  【关键词】

  土地征收化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2014至2020年间,西藏自治区某县四个乡在修建公路与小城镇建设中,发生多起争议。其中,土地征收或占用争议3起,涉及18户村民土地共计2257平方米,未支付补偿款;扎某房屋70平方米被征收,行政部门因漏报数据未支付补偿款;严某所建房屋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违法占地;云某和吉某2980平方米耕地因修建公路被冲毁无法耕种,未支付补偿款;因修建公路采挖砂石料,公路项目指挥部与公路沿线村居及村民协商以每公里4万元地材费的标准补偿地材费,公路修建完毕后沿线973户村民未得到补偿。

  2021年7至8月间,某县县委陆续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某县检察院,要求开展化解工作。某县检察院根据每起案件具体情况,综合采用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查验土地权属证件、实地勘察、邀请政府参与调查等多种不同方式查明:3起土地征收或占用案件,涉案土地、房屋确被征收或占用,但未得到补偿;严某所建房屋在农村宅基地范围内,不属于违法建设;修建公路与河流改道、河水冲毁云某和吉某耕地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给予补偿;未按约定支付973户村民地材费的行为违法。

  2021年8至9月,某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释法说理、协调督促、组织召开座谈会、向政府提交专项报告等方式化解了行政争议。3起土地征收、占用案,乡政府已拨付土地征收费;扎某房屋征收案,县政府同意按照1:1置换政策进行房屋置换,多余面积由扎某按照现有市场价格购买;严某违法占地建房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确认了涉案房屋土地性质,并将在全面核查该乡占地建房情况后向严某发放房屋产权证;耕地被毁补偿案,县交通局、县政府决定以漏征方式予以补偿,且已全部兑现;地材费支付案,按照公路路程计算地材费共计280万元已全部拨付。

  【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平安中国建设工作要求,以充分全面履职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大局,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自觉融入多元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妥善化解群体性矛盾,注重诉源治理,从源头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潜在风险,依法保障基本民生。

  某公司诉西藏自治区人社厅、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

  穿透式监督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15日,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公司)项目工地突然呼吸困难并晕倒,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唐某(李某之妻)和李某某(李某之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社厅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认定。某市人社局迟迟未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厅于2019年6月14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某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8日对李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人社厅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认定李某符合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被法院驳回。2022年1月5日,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调阅法院卷宗,向市人社局、某公司等调查核实,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不能有效解决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人社厅之间的行政争议,以及与唐某、李某某之间因工伤认定引发的民事纠纷,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由于疫情原因,案件承办检察官先后32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分析问题症结,聚焦减少“诉累”,充分释法说理。2022年3月25日,某公司与唐某、李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并撤回监督申请,双方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2022年5月1日,某公司按照协议将50万元工伤赔偿金汇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某表示其与某公司的民事纠纷在法院撤诉。2022年7月12日,李某某给市检察院送来锦旗致谢。

  针对某市人社局存在的逾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问题,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24日制发检察建议,市人社局于2022年5月25日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

  【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加强调查核实,透过行政争议准确掌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分类施策,促成行政争议和关联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工伤认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某投资管理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协议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某市自然资源局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3年、2014年分别签订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该两宗土地容积率调整,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补签《限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协议》,约定某公司同年12月31日前补缴土地出让金536万元,期满尚余306万元未缴。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5日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此时该局尚未作出要求某公司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市自然资源局于1月14日作出行政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未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及时依法催告其履行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争议一直未得到解决。10月17日,某区检察院发现该案件线索并依法受理,通过调阅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卷宗和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卷宗,审查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在走访市自然资源局、某公司过程中了解到,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仍存在争议,公司认为足额补缴将导致其利益受损,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某区检察院与市自然资源局反复沟通,了解问题产生根源,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开展释法说理,于11月15日依法向该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执行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经催告无果后,于12月16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法院于2月9日作出终结执行决定,公司于3月23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容积率的,应当按规定补交不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发现国家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聚焦案件反映出的行政机关收缴执行程序不规范问题,制发实操性强的检察建议,规范执法行为,助力源头治理。与行政机关加强履职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推动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和解,以较小的执法司法成本实现矛盾纠纷高质效解决。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2/2024-07/17/content_12737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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