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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名买车,分手后对方却耍赖拒还车贷?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借名买车”有法律风险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4

  “宝贝,我想贷款买辆车。但我征信不好,要不以你的名义来买?”“你放心,汽车的首付、尾款都由我来承担。”恋爱期间,同意了一方借名买车的提议,谁知分手后对方耍赖,不再还车贷,影响了借名一方的征信。面对不被法律认可的“借名买车”,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

  李某和陈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9月,陈某与李某协商借名买车事项,李某同意借用个人名义帮助陈某买车,两人签署了《借名买车协议》,约定陈某占有车辆、实际支配车辆并掌握车辆相关凭证,并承担每期3282.23元(共60期)的贷款还款义务。

  2024年初,李某和陈某闹矛盾,并提出分手。陈某赌气不愿再履行车款支付义务。“你该还车贷了,银行短信都催到我这来了。”李某催促着陈某履行还款义务。“我不想还了,反正不还款弄坏的是你的征信,让你背负不良债务记录,又不会影响到我……”陈某耍赖道。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金瀚经认真了解案情,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诉求,认为双方存在可调解的空间,决定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

  “民事行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你们双方协议‘借名买车’,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你们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是无效的,而‘人车分离’造成彼此在征信及生活上的困扰,应各退一步,尽量消弭争议回归平静生活……”承办法官金瀚耐心地向当事人讲明法理、分析利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将案涉车辆按车辆现状及相关证件交接给李某,李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向陈某支付5000元。在承办法官金瀚的主持下,李某和陈某在法院门口完成了“交车仪式”。至此,双方“借名买车”纠纷画上了句点。

  近年来,潮安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赋能群众合法权益保护“最优解”。

  法官提醒:“借名买车”有法律风险

  “借名买车”是指借名人A提供A的身份及信用信息签订合同购买车辆,实际购车人是不具有购车资格的B。因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反映真实购车人B的真实信用状况及身份信息,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及经济秩序,因此不被法律认可。对于实际购车人而言,由于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车辆存在被他人抵押、卖出等风险。若借名人有债务,车辆也可能会被作为其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借名人而言,若车辆出现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借名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实际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则需背负自行偿还贷抑或是损害个人征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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