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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的父亲与被起诉的女儿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4

  延伸司法服务触角 巡回审理定分止争

  

  ——残疾的父亲与被起诉的女儿

  

  “不给钱我就告你,女儿养爹天经地义”年近七旬的父亲毕某激动地说道。

  

  “法官,我不赡养他那是他活该,他作为我的父亲对我几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你们可以去问问村子里的父老乡亲,他们都知道的,我妈被他卖了,所有村民都愿意出来为我作证……”女儿毕某某言辞恳切、一脸无奈。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丰谷人民法庭受理一件赡养纠纷案件。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而家住水塘村的本案父女究竟结下了什么不解之仇,承办法官王志带着重重疑惑,拨打了水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何主任的电话...经了解,原告毕某曾系刑满释放人员,曾因贩卖人口被判刑三年,后因残疾,无劳动能力在家数年,地震房子烂了,其也把房子卖了,现租住在丰谷场镇上,每月还需支付租金,父女感情一直很淡漠。

  

  为就地解决纠纷,罢访息诉、案结事了,同时向更多农村家庭普及赡养、家庭邻里纠纷法律宣传,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丰谷法庭通过面对面巡回审理的方式,走进了当事人居住的丰谷镇水塘村,承办法官邀请了丰谷镇司法所所长和水塘村副主任分别作为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一起参与案子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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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巡回审理现场,恰遇村民委员会召开七一老党员活动,老党员、村干部、人民群众三十余人次参加了庭审旁听,热心的退休老党员还主动参与调解,把数十年来的父女关系如数家珍地向法庭娓娓道来.....通过面对面巡回审理,现场走访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释法、说情,父亲毕某意识到自己确实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给女儿带来了伤害,导致父女感情多年无法弥合,女儿毕某某也能理解父亲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情形,毕竟血浓于水,作为子女仍然负有对无劳动能力的父亲进行赡养的义务。最终,承办法官综合各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结合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父亲对女儿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女儿毕某某也当庭按协议内容履行支付了第一年的赡养义务金额。

  

  我国是礼仪之邦,民法典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专章作了保护。涪城法院通过基层法庭巡回审理,实地走访、就地向村民普法宣传,让老百姓都参与案件庭审的方式,就地解决“老人无人养”,以个案的巡回审理点亮“典”事,“典”亮百姓生活,源头上实质化解纠纷,为法治乡村建设助力。接下来,丰谷法庭也将继续秉持“法庭进乡村,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普法一片”的目标,积极服务法治文明乡村的建设工作。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0/2889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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