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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绕开保健品诈骗陷阱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4

  随着老年人对养生保健的需求不断增长,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诈骗财物的保健品诈骗案时有发生,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方位、多角度地守护好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本期摘编一个“假冒身份引诱老年人高价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产品”的判例,提示老年人加强信息辨别能力,避免“伤财又伤身”。

  1.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罗某合伙注册成立某旅行社。2019年3月22日,二人注册成立某旅行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为罗某,雇佣杨某1(另案处理)、杨某2(另案处理)为某旅行社营业部员工,负责日常经营活动。

  因组团旅游人员多数为老年人,某旅行社营业部便根据掌握的老年人身份、身体情况、经济条件、消费能力等信息对老年人进行分类,为推销保健品等产品做准备。202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罗某通过以下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一是在组织老年人参团旅游过程中,安排杨某1、杨某2将老年人带至与旅行社合作的保健品生产厂家基地参观,通过“健康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虚假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等产品。二是提前联系好保健品厂家及推销人员后,安排杨某1、杨某2以召开“员工大会”“周年庆”“感谢会”的名义邀请老年人到指定地点参会,并在每次推销产品前对参会人员进行话术培训,将销售人员包装为某药厂领导、某医院著名医生、某知名科研所的专家、研究员等身份向老年人推销产品,将不具有预防、治疗某种疾病和功能的产品谎称具有预防、治疗“三高”、心脑血管、肝胆肾脏、肿瘤癌症等重大、慢性疾病的疗效和功能,哄骗老年人购买产品且不能告诉子女,杨某1、杨某2等人则负责烘托现场气氛、签单、送货、收款等事宜。销售保健品的利润由张某、罗某与杨某1、杨某2平分。

  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罗某组织杨某1、杨某2向30余名被害人销售了铁皮石斛、熊胆粉、野生灵芝、长寿丹、蜂胶等10余种产品,销售金额合计36.58万元。

  2.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6.58万元予以追缴,分别返还各被害人。

  3.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张某明知其推销的产品价格与本身具有的价值极不相当,利用老年顾客体弱多病,急于追求健康的心理,采用开展“周年庆”“感谢会”并发红包等方式吸引老年顾客到指定地点,接受保健品销售厂商的安排并指使员工实施一系列话语话术,博取老年顾客信任;通过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视频会等活动,隐瞒讲师真实身份,虚构讲师权威形象,以虚假讲授、实验的方式宣传所推销的产品具有治疗中老年常见疾病的功效,与产品本身具有的保健功能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以推销保健食品为借口,采取虚构其销售的产品有治疗疾病功效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高价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通过虚构打折让利欺骗老年顾客,侵害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

  ■ 延伸阅读

  近年来,老年人遇到保健品诈骗的案件比较多见。2020年,民政部等3部门发布了《关于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的风险提示》,指出: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202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提示: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要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听信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要将保健食品用于疾病治疗,以免贻误病情。

  (本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判例进行摘编)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qgmz/content/post_4453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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