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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被取消配送,消费者要求赔偿!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饿了吗?点个外卖吧!”一小伙在外卖平台点餐,苦等一个多小时,却因骑手取消配送导致无法收到餐食。小伙认为是商家没有按约定提供餐食,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对此,商家辩称,骑手原本将餐食送到了楼下,打电话却已停机,又在原地等候多时仍无法联系上,才按照平台程序取消了配送。那么,这究竟是谁的责任?7月8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外卖被骑手取消配送

  消费者控诉消费欺诈

  一日,小焦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烧烤店下单了34元的食品,付费后,平台显示预计21:00-21:15送达。但小焦左等右等,一直到22:30左右仍未收到食品,于是着急地联系商家询问,却被告知配送取消了。

  某烧烤店向小焦解释,骑手接单后根据小焦的收货地址、联系电话送货,送到楼下时致电小焦,但发现其电话已停机,又在原地等候多时仍无法联系上,才按照平台程序取消了配送。

  为了补偿小焦,某烧烤店表示可以将订单款退回,再赠送2份同样的食品,但小焦并不接受。

  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小焦便以“某烧烤店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烧烤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500元。

  法院:

  驳回部分赔偿诉讼请求

  肇庆端州法院审理查明,小焦下单后,某烧烤店已将外卖食品交给骑手进行配送,之后骑手因小焦填写的手机号码停机,无法联系到小焦,只好按照平台规定取消了配送。因此,商家不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小焦要求烧烤店赔偿500元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小焦拒绝某烧烤店另做2份同样食品并免费继续配送的请求,按照外卖平台处理有关超时送达餐饮订单的规范要求,某烧烤店应全单退款给小焦。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某烧烤店向小焦退还外卖食品价款34元;驳回小焦对超过外卖价款部分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购物中发生纠纷

  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小焦,存在一定过错。小焦因为没有提供能够正常通信的手机号码,骑手送餐失败,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作为服务的接受者,在按需求选择商品的同时,应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配送地址,以确保商品能够送达。如出现配送超时、无法配送等问题,应及时联系外卖平台、商家或骑手,选择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

  同时,外卖平台作为交易的中间方,应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骑手作为商品的配送者,应当确保商品完整、安全、准时送达,如无法按时配送或遇到其他问题时,要及时与商家、消费者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商家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若无法提供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退回款项。

  法官提醒,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支付收据等凭证,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实际选择退款、退货、补差价等解决办法。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解决或商家存在欺诈等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3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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