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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款还被“不良征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银行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借款已全部结清后,银行仍上传“不良征信”记录,协商未果后,法院怎么判?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

  据了解,罗某(化名)曾拖欠信用卡借款未及时归还,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诉请罗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应向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后罗某履行了前述生效判决,且法院已于2023年2月21日将执行款划账到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执行终止之日罗某已无逾期贷款需要归还。然而,银行没有及时更新罗某逾期贷款的处理情况,该信用卡仍产生废息账单,且银行仍于2023年3月至7月期间向征信中心系统提交罗某名下的涉案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期间,罗某在2023 年4 月27 日向银行反映其账单问题。沟通无果后,罗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撤销罗某该不良征信记录,并判令银行赔偿罗某精神损失费、差旅费、律师费、误工费等。而银行辩称,银行不构成侵权,罗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罗某最终履行了涉案生效判决,且相关执行款已划账到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应及时处理好涉案信用卡的相关银行记录。然而,银行在收到执行款后仍然继续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传罗某名下涉案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侵害了罗某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罗某有权要求银行停止侵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撤回错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此外,银行前述侵害罗某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了罗某在生活中的困扰和维权过程中的精神损耗,故法院根据银行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后果等本案具体情况,酌定银行应向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和交通食宿费等费用1300元。法院遂判决银行三十日内撤销罗某名下信用卡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2023年3月至7月的不良征信记录,并向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和交通食宿费等费用1300元。江门中级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银行系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涉及个人信用的相关信息,应当增强维护客户个人信息权益的法治意识。本案中,银行因自身过错,在罗某已还款的情况下,仍错误报送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侵犯了罗某的合法权益,需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如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业务经办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且不收取费用。如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在征信报告中添加“本人声明”,说明情况,或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求。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3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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