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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用哥微信号向他人借款108万元 法院判了!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弟用哥微信号向他人借款108万元

  

  法院判决:哥哥不用还

  

  实名认证是使用微信支付功能的基本要求,如果随意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借给他人使用,不仅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还有成为被告的风险。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非微信实名认证者本人的借贷纠纷,该案经成都市中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陈某与郑甲系因业务往来认识的网友,双方在现实中只见过一次面。郑甲与郑乙系兄弟关系,郑甲曾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借给郑乙使用。

  

  2023年10月,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甲返还借款108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向郑甲提供借款108万元。从表面上看,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可以证明收款的微信号确系由郑甲实名认证,也可以证明陈某向该微信用户支付了相关款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微信用户确实向陈某提出借款。然而郑甲辩称,该微信并非由自己使用,而是郑乙实际使用。郑乙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认该微信号由其使用,自己才是实际借款人。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法追加郑乙为第三人,并要求陈某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向各方当事人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陈某坚持认为,该微信号是郑甲实名认证的微信,故郑甲才是实际借款人。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两个要素。本案中,陈某虽与郑甲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借款事宜,但通过审查陈某与该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转账支付记录及陈某向郑甲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等,发现陈某明知与其联系借款的对象为郑乙而非郑甲,故陈某未与郑甲形成借贷合意,也未向郑甲交付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郑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如果需要通过微信向他人付款,最好主动让对方提供身份证等信息并及时核实,支付完成后也可以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以验证对方的真实姓名。如果借用微信账号的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微信账号的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09/2889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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