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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女大战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夺女大战

  

  父母争夺女儿抚养权,矛盾不断升级 心理干预+教育指导,法官来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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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彤彤接受心理干预 高新法院供图

  

  父母离婚,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再婚后,父母双方爆发“夺女大战”。母亲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这场“夺女”大战不仅影响了二人更伤害了女儿……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在法院的再三教育及调解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夺女风波”终于硝烟散尽。

  

  纠纷升级

  双方爆发“夺女大战”

  邓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后生育一女彤彤,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彤彤跟随父亲肖某一起生活,邓某有权探望。但自肖某再婚组建新家庭后,由于邓某探望彤彤时会问一些问题,给彤彤造成了困扰,肖某也为了维护重组家庭的和睦,不再允许邓某来看望彤彤。于是,肖某与邓某因探望彤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和争执,甚至一度闹到派出所,两家亲戚也被牵扯其中,两家人的矛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邓某为争夺女儿彤彤的抚养权,在与彤彤单独相处期间,让彤彤写下了自愿跟随妈妈生活的说明,并将孩子书写过程进行了录像。邓某还找到了彤彤奶奶的亲戚,让她们书写彤彤跟随邓某生活更有利于彤彤的身心健康的说明。邓某遂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变更彤彤由邓某直接抚养。肖某收到起诉状后,问了彤彤的情况,彤彤说愿意跟随爸爸生活,肖某也对彤彤的说明进行了录像。第一次开庭时,双方都出示了彤彤愿意跟随各方生活的视频证据,并分别提供了己方关爱女儿的照片、购物记录等证据,双方庭审辩论交锋激烈。

  

  寻求帮助

  “心理干预+教育指导”打开心结

  该案承办法官马瑞跃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尤其是亲生父母的干扰,遂在征求邓某和肖某的意见后,委托成都静修幸福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心理咨询师高正惠对邓某、肖某和彤彤进行心理干预和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心理干预,彤彤在轻松环境下反馈了其目前的生活状况。通过心偶身心疗法,孩子表达了真实意愿,即很满足现在的生活状态,更愿意保持现状,表达虽然没有选妈妈,但还是爱妈妈的。

  

  随后,高正惠向邓某和肖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面对孩子母亲,高正惠告诉邓某,离异家庭的孩子心灵不可避免已经受到了伤害,真正爱孩子,就要让孩子在今后的成长环境中感受到温暖和安全。孩子对亲生父母的爱,任何人都无法替代,孩子无法承受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指责和猜忌。做选择会让孩子为难,选择了爸爸就会让妈妈难过,这份愧疚感会深深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希望邓某尽量多为对方着想,要看到对方对孩子的爱,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身心影响。邓某表示对孩子的继母多了一些理解,以后会调整方式,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向进行沟通和表达。

  

  高正惠告诉肖某,在重组家庭中,尽量不要求孩子称继母为“妈妈”,除非孩子自愿这样做,尽量消减孩子没有选择妈妈产生的背叛感和负罪感。肖某表示明白了更好促进女儿成长的方式,会和前妻妥善协商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调整重组家庭中对待孩子的方式。

  

  法官行动

  探知孩子心意寻找突破口

  经过心理干预后,第二次开庭时,邓某当庭表示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不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由于离婚协议未约定探望孩子的方式,要求确定探望孩子的方式。肖某不同意邓某变更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考虑本次纠纷的缘起就是肖某再婚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发生纠纷,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故同意邓某变更诉讼请求。但双方对于探望彤彤的方式再次产生较大分歧。肖某表示,现在重建家庭后,每周都有家庭活动日,邓某的探望会影响重组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最大程度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征求孩子的意愿。

  

  承办法官特意约了彤彤,让她放学后在高新区法院心理辅导室见面征求意见。彤彤开始有些拘谨,承办法官拿来了放在心理疏导室的玩偶给彤彤,还给孩子带了一串黄葛兰。慢慢地,彤彤向法官敞开心扉。

  

  承办法官送走彤彤后,仔细思量,决定本案的处理思路是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彤彤已经因为父母争夺抚养权、探望纠纷的整个“大战”受到了伤害,并产生了一定应激反应,本案只有调解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避免孩子因此次事件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

  

  当晚,承办法官与邓某电话联系。承办法官将见孩子后的感受告诉邓某,自从肖某再婚后,双方因抚养、探望孩子的事情发生较大冲突后,彤彤的心理受到了一定影响,建议邓某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给孩子一定时间缓解焦虑情绪。同时,承办法官向邓某讲清判决的利害关系,建议邓某最好能够和肖某达成调解,这样才有利于后续探望权行使的执行。邓某表示理解。

  

  随后一个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邓某、肖某沟通调解方案,关注彤彤的身心变化,并两次建议肖某配合让彤彤与邓某通电话聊天。五一假期过后,肖某打来电话,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调解,但希望能够给孩子3个月的缓冲期,这期间可配合彤彤与邓某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沟通,3个月后每月探望两次,寒暑假以孩子的意愿为准,可在邓某处生活数天,肖某予以协助配合。邓某也认可了该调解方案,并表示自己已反思与彤彤相处时的方式有不当之处。

  

  最终,这场时隔半年之久的“夺女风波”终于硝烟散尽。高新区法院表示,承办法官将会继续跟进,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0/2889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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