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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急于出手限售房 未拿到房款反背上贷款?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房主急于出手限售房

  

  未拿到房款反背上贷款

  

  法院:中介公司违反交易惯例导致房主资金损失,赔偿 15 万元

  

  急于出手限售期内的房屋,成都市民刘先生听信了中介公司销售口中的“特殊渠道”,没成想不仅未拿到房款,却稀里糊涂背上了一大笔贷款。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房地产买卖纠纷案,最终中介公司赔偿了刘先生15万元。

  

  限售期的房屋可以卖? 中介推荐“特殊渠道”

  2022年1月,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刘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协助出售其尚在限售期内的自有房屋。双方签约后,销售人员以能更快获取现金为由,向他推荐了一种声称能快速卖房的“特殊渠道”——与某收房公司签约。

  

  刘先生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将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格卖给收房公司。合同约定,收房公司将向刘先生支付6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其中35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需转入收房公司指定账户,刘先生可获取现金30万元。卖房时,刘先生还剩余73万元房贷由收房公司按月代为偿还,其余102万元的卖房尾款由收房公司每月分期支付给刘先生。故在合同中,房屋总价205万元被分为三个部分:现金30万元、房贷73万元、尾款102万元。

  

  面对如此复杂且不合常理的交易方式,刘先生却认为房屋还在自己名下,且有人代为偿还按揭贷款,便与收房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收房公司没有直接付款,而是通过协助办理消费贷款以及房屋典当等方式,帮助刘先生获得资金。

  

  2022年1月7日,刘先生在收房公司协助下与某服务机构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刘先生申请贷款提供高评高贷服务。之后,刘先生又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通过房屋典当实际获得63万元典当款,刘先生将之前约定的30万元留下后,把剩余的33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转入了收房公司指定账户。

  

  可是收房公司没有按期代为偿还贷款,且房屋典当的当金实际上也是由刘先生自己在还,而典当所取得的资金近一半付给了收房公司。刘先生这才发觉收房公司在其中只起到一个“形式”上的作用,并未给予实质帮助。

  

  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中介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即便没有收房公司,其实我自己也可以通过房屋典当、申请贷款等方式拿到现金,还不用支付其他费用……”刘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某收房公司诉至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收房公司与刘先生的买卖合同解除,并且退还刘先生装修过户保障金。但收房公司由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先生并未拿到装修过户保障金。

  

  为减轻自己损失,刘先生以某中介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承办法官分析后发现,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而是涉及多方主体的“套路卖”。

  

  据承办法官解释,从案涉房屋交易主体方面来看,某收房公司交易的本质目的并非是取得交易房屋的产权,而是以交易房屋为媒介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某中介公司明知该情况,却仍为其提供所谓购房中介服务,已违背地产经纪人促成房地产交易的本质。从案涉交易的房屋实际情况方来看,它在交易时尚处于限售期,某中介公司对此明确知晓却仍提供中介服务,已违反相关交易规定。从案涉交易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来看,该交易模式付款周期长、流程不规范,交易风险极大,容易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中介公司违反其行业交易惯例和审慎审查、核实义务,为不具有真实购房目的的收房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并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交易安全缺乏必要的提醒及监管保障,由此导致出卖方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刘先生15万元。

  

  法官说法

  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风险,参与人须擦亮双眼理性交易。本案中的刘先生因着急周转资金,对交易中的安全隐患掉以轻心,才遭受到“套路卖”的风波。

  

  法官温馨提示,房主在出售二手房时,要谨慎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要拒绝违规交易形式,同真实过户的买方主体进行交易,避免买房人一换再换,让自己成为“ABC”单(A指的是房屋实际产权人;B指的是以牟取差价为目的的中间方,即炒房客;C指的是实际买房人)的交易主体,谨防中介同买房者串通进行诈骗。此外,还应定期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动态和行情走向,灵活调整交易策略。

  

  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0/2889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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