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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发文“避坑”月子中心成被告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消费者发文“避坑”月子中心成被告

  

  法院:经营者应容忍消费者在合理限度的负面评价

  

  当下,不少消费者通过大众点评、微博、微信、小红书等网络平台能够方便快速的分享、查阅商品或服务的评价,这使得消费者评价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家的重要依据。近日,某月子中心在网上看到消费者发布的“避坑”帖文后,遂将消费者诉至法院。

  

  面对差评,月子中心将消费者诉至法院

  张某在某月子服务中心接受产后护理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张某根据其消费体验,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避坑某月子服务中心”的帖文,帖文中提及该月子中心月嫂素质参差不齐、月嫂在照顾小孩时看手机、月子餐难吃、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接送、产妇护理不及时等问题,并对上述言论附相关照片佐证。

  

  某月子服务中心认为张某在入住会所期间除因与月嫂性格不合要求更换外,对月子服务中心整体环境、护理部、护理宝妈、产康师、育婴师、餐食搭配、客房保洁等服务均未提出任何不满。现张某对相关事实篡改和恶意夸大,误导网友进行恶意差评,导致其企业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消费者评价未超过合理限度

  法院认为,张某在双方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之后作出的评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来源,其发布的内容系其作为消费者针对月子中心的服务产生的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相关言论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也未达到对某月子服务中心侮辱、诽谤的程度。某月子服务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和范围的负面性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

  

  故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和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之规定,消费者消费后对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在合理范围内的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某月子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拥有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的权利。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消费者监督权的保护,也提醒商家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升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客户体验上,强化对负面评价的应对能力,对相关的负面评价积极进行回复、解释和改进。

  

  罗江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0/2889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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