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6月2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面印着“捍卫国家法律,为民伸张正义”的锦旗。让人意外的是,这面锦旗却是由输了官司的原告赠送的,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往下看。
2000年,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关某某签订《农村“四荒”资源使用权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关某某承包某处荒山40亩,承包金额为6000元,并于2007年签订《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林转让合同书》。
2021年,该村民组村民反映有外来人员要砍伐本村的落叶松,经本村村民到林业局查询获悉,本村的一处落叶松林已经由被告某某社区(原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承包给被告关某某。
因上述合同涉及的林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故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村民组以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诉讼至岫岩县法院。
该案上诉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述两份合同有效,并驳回了某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在收到判决后,该村民组组长付某某一脸愁苦地找到了岫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梁纪(该案审判员):“梁法官您看看我的判决,为什么这么判呀?”
“大哥,您别着急。根据案涉合同签订时的涉农法律,被告关某某不是村民组村民,亦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山林应事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该合同方有效。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代行村民小组的权利,是通行和普遍的农村管理模式,所以村委会对外发包的行为不属于越权发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村民组具有约束力。在案涉合同签订后的20多年时间里,村委会或村民组不行使主张无效等权利,致使被告关某某一方相信或信任不再行使,在其已经交清承包费用、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并盖章,并已经履行二十多年的情况下,咱们村民组以没有履行村民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不占理的……”
在梁纪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下,付某某最终消除了内心的疑虑:“虽然官司输了,但是这个道理我们听明白了,我对我们村的老百姓也有了交代,谢谢你,法官!”
编辑:沙兴淼
校对:刘清
责编: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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