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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拖欠租赁费和交通违法罚款,看似简单的纠纷,却因为实际使用车辆者另有其人变得有些复杂。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事情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9月10日,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曹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租期240日,日租金120元,共计租赁费28800元。被告按约定将车归还后,共给付原告租赁费8800元,尚欠租赁费20000元及650元车辆交通违法罚款。原、被告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由于被告始终未给付租赁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案立案后,因该案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在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可以先行进行调解,于是及时联系被告曹某。经了解,被告曹某并非承租车辆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拖欠曹某租金,进而致使曹某没有及时给付原告租金。
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由于原告方认为被告不讲诚信,也未积极配合处理车辆违法,致使其被扣分,内心存在抵触情绪,拒绝调解。
针对原告心理状况,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希望原告换位思考,尽量互相理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同时,法官也多次耐心细致地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也拿出诚心诚意的调解方案,化解了原告方的抵触情绪。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分期给付租金的协议,这起涉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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