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滥伐林木的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对金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消除了“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案情
2023年3月,金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刺槐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且未办理其他树种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所承包果园内的刺槐、榆树、油松等682棵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9.4234立方米,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10—20立方米的入罪标准。2023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以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将该案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20立方米以上方可入罪。据此,金某某虽有滥伐林木行为,但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溪湖区检察院依法对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检察部门按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溪湖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金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虽未达到入罪标准,不应判处刑罚,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遂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金某某予以行政处罚。最终,行政机关对金某某处以罚款,责令其限期6个月内补种林木2046株。认识到“不刑”并不等于“不罚”的金某某已于近日足额缴纳罚款,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林木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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