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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法院:“刑拘直诉”模式快速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濉溪县人民法院在速裁程序的基础上,采用“刑拘直诉”模式,快速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法院宣判仅用4天时间。

  2023年12月1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盛昊牌四轮电动车沿濉溪县双堆集镇双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堆小学路段处,追尾碰撞周某某驾驶的五星牌四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现场勘查后认定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9mg/100ml。案发后,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在外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沈某某被及时抓获。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濉溪法院经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后,当庭对被告人沈某某宣告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沈某某当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接受法律惩罚。

  “刑拘直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拘直诉”实际上是在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完成案件侦查后,认为案件情节轻微且证据充分,不经过逮捕程序而直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结合了刑事拘留的紧急性和直诉案件的简便性,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拘直诉”模式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协作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7/08/content_9019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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