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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6起典型案例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自2023年开展检验检测行业规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宁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出具的2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未亲笔签名进行确认,报告的授权签字人签名处使用了打印签名。经核查,该公司出具的2份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授权签字人使用打印签名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0元。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新疆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查验新BM***挂重型低平板半挂时,用其他车辆代替查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500元,暂停采信其检验报告,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三、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库车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检测站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授权签字人笔迹存在明显不同。经核查,该公司存在授权签字人不在现场,由他人代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0元。

  四、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转办线索,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查实新和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给未到场的22辆异地摩托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0元。

  五、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乌苏市公安局情况通报后,于2023年9月21日组织执法人员到乌苏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核实,其中一辆车有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

  六、和田地区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民丰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授权签字人不在现场,把授权签字人签好名字的A4白纸复印,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使用了打印签名。经核查,该公司出具的6份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授权签字人使用打印签名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7/04/content_53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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