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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约定效力可变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的,往往需要处理好对婚生子抚养费的分担问题。按规定,这项费用一般由原夫妻双方平分,有的经济条件好的也可以协议多承担或单独承担。但该项约定的效力不是绝对不变的,当双方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子女抚养费有新的合理需求,则抚养方可申请变更原约定,请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案例回放

  夏某与冬某原系夫妻,夏冬(化名)系二人婚生子。2019年5月,夏某与冬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夏冬由其母亲冬某抚养,生父夏某不承担抚养费。时隔3年多时间后,2022年3月夏冬经医疗机构诊断,眼部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而冬某微薄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夏冬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冬某因此找到前夫夏某说明情况,要求共同为夏冬支付抚养费。夏某以双方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其不承担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夏冬为此于今年4月诉至大武口区法院。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夏某自2024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夏冬抚养费1500元,执行至夏冬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例供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离婚后抚养方可申请变更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案例。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在离婚协议中,父母双方关于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此种约定也有局限性,不能对抗法律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当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时,如父母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或者子女罹患重大疾病等,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这符合公序良俗、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同时也有利于亲子关系的融洽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7/t20240703_891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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