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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万元死亡赔偿金如何处置 平伏桥村人民调解员“事心双解”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6月20日,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夫妻二人因分割独生子82万元死亡赔偿金所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

  事件

  今年5月,家住某小区的雷某不幸遭遇车祸离世,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赔偿雷某死亡赔偿金82万元。雷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误会重重,母亲张某主张先将赔偿金转给她,再为儿子办理丧事,遭到雷某父亲雷某某的拒绝,双方互不相让。

  村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此情况后,派调解员通过走访询问双方亲属和邻居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罗列矛盾清单,确定调解方向。

  据驻村第一书记、调解员杨楠介绍,“当时,我们考虑到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对这个已遭遇到不幸的家庭来说,将会是‘雪上加霜’。不仅死者难以安息,活着的人之间,亲情也将荡然无存。于是,我们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于6月20日到村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

  当天,双方当事人一见面便剑拔弩张,杨楠和调解员姜有菊“兵分两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交叉调解,耐心倾听两人的想法。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

  释法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杨楠和姜有菊引用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引导双方当事人先重视雷某的丧葬事宜,并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民法典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区别,进一步释法明理。

  “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遗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杨楠引用民法典解释道。

  随后,村民调解委员会结合两人生活现状,由村委会提供担保,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某给张某转账35万元。第二天,双方当事人为雷某办理了丧事,并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前往银行办理了转账手续,此事得到圆满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7/t20240703_891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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