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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周岁的婴儿遭生父母遗弃,孩子怎么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未满周岁的婴儿遭生父母遗弃,孩子怎么办?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判决结果,福田法院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避免他们受到侵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

  据悉,2021年8月的一天清晨,一位晨练的市民在路过A公交车站附近时,发现了一名不满周岁的弃婴。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婴儿送至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进行监护抚养。

  经查,该婴儿名叫小豪(化名),其父母小东(化名)和燕子(化名)在2019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小豪系二人的非婚生子。由于小豪身患疾病经常需要治疗,小东便与燕子商量将其遗弃,故二人在案发当日将小豪遗弃在A公交车站附近。

  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认为,小东与燕子作为监护人,将小豪遗弃户外并逃避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小豪的身心健康,且由于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困难,无能力对小豪履行监护职责,故向法院申请撤销二人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为小豪监护人。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东和燕子作为小豪的监护人,将尚为婴儿的小豪遗弃于户外,逃避履行监护职责,二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二人已不适合再担任小豪的监护人,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对小豪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依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撤销了小东和燕子的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小豪的监护人。该裁定已生效。

  福田法院法官表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它是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同时监护权本身包含了更多责任与义务,也并非是一项永久性权利,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陷入危困状态,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无合适监护人的,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从蹒跚学步到风华正茂,孩子的每一步成长都需要父母的关心与爱护。鹏法君在此提醒,中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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