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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场”竟是“赌场”!揭阳普宁4人因开设赌场罪获刑,法官提醒→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钓鱼本是一项休闲放松的娱乐活动,但“有心人”却以此为“商机”违法牟利。揭阳普宁市人民法院7月3日通报称,该院审结了一宗开设赌场案,陈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三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1万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张某、吴某和张某城为牟取非法收入,经预谋实施开设赌场事宜后,于2022年10月开始,陈某出资占股40%,张某、吴某两人各出资占股30%,在普宁市某村一山地开设钓鱼赌场。赌场内设置430元/4小时、630元/6小时大赔率和230元/4小时小赔率两种入场投注费,以钓鱼池里没有标签和带有20+至70+不等标签的青鱼作为赌具,根据赌客的入场投注费和钓起的青鱼给付赔率。例如,大赔率场钓起没有标签的青鱼按180元/尾;小赔率场钓起没有标签的青鱼按90元/尾;大赔率场钓起带有70+的青鱼为13800元/尾;小赔率场钓起带有70+的青鱼为5000元/尾。

  2023年4月29日,上述“钓鱼场”开始营业,由陈某负责管理赌场全部事宜,张某负责赌场的收支及赔付情况,张某城从陈某处分股10%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吸引赌客进行钓鱼赌博,吴某出资后未参与日常管理。同年7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陈某被现场抓获,其余三人陆续到案。至被查获,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人数达50人以上,累计收入404305元,累计支出2244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吴某、张某城提供场地和赌具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4名被告人合伙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钓鱼赌博”披着娱乐的外衣行赌博之实,经营者会采用各种手段增加钓鱼难度,让试试手气的垂钓者一无所获,不仅影响社会风气,还败坏了垂钓运动的名声。赌博活动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开展,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小赌不怡情、大赌必伤身,要时刻警惕赌博的“鱼钩”,自觉抵制赌博行为,切勿抱有以小博大的心理,一旦成为被别人钓起的“鱼”,深陷赌博泥潭,必将倾家荡产、害人害己。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2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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