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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备忘录里的“电子遗言”,是遗嘱吗?有法律效力吗?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解释→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用手机备忘录,代替传统纸笔记录已成为常态。那手机里的“电子遗言”,能成为分配财产的依据吗?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赠纠纷,依法认定张某提供的手机备忘录内容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是李某的外甥。李某患病去世,留下房产、股票、理财产品等价值上百万的遗产。张某称,他年少时与李某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双方感情深厚如母子。张某还表示,李某在患病治疗期间,曾口头告诉家人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归张某所有,并在其手机备忘录内编写了让张某处理的遗言。

  李某去世后,丈夫王某转走其部分理财资产。

  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背李某的遗愿,损害其作为受遗赠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遗产归其所有。

  对此,王某辩称,张某提供的“电子遗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内容没有确认李某所有遗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无权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其为受遗赠人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李某手机里的文字编辑一份。从形式来看,该文字编辑没有李某的亲笔签名或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文字内容是由李某亲自编辑或授意他人代为编辑的,不足以证实文字内容系李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

  从内容来看,虽然部分字眼提及对相关保险、股票的处理,但该段文字的整体意思表示不清晰、不明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遗愿是将保险、股票等遗产全部赠与给张某。

  故张某主张据其小姨李某遗嘱而受遗赠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划重点!

  遗嘱这样立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以及其合法、有效、具体的形式要件。

  近几年,“电子遗嘱”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而出现。“电子遗嘱”区别于传统的纸质形式,以电子信息形式记录于电子设备,其看似与自书遗嘱相似,但本案中的“电子遗嘱”难以确定是否为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官提醒,如果希望通过订立遗嘱处理去世后的个人财产,应采取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在内容中明确体现自己对遗产的处理方法,使其体现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在适当时机告知被继承人或被遗赠人。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才能避免后续出现“抢遗产”风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3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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