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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桌的你”必须担责吗?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醒→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推杯换盏间,倘若发生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同饮者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聚会饮酒意外身亡案件,依法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人聚餐喝酒12瓶

  一人醉驾回家途中车祸身亡

  2022年12月某夜,为给老乡接风洗尘,赵某相约唐某、覃某等7人聚餐,其间,众人共饮用了12瓶白酒。开宴不久,覃某因饮食不习惯先行离开。酒过三巡,唐某买单后亦随张某、王某一同离开,仅剩赵某、陈某、刘某、胡某4人继续宴席。

  凌晨两时许,餐饮结束后,赵某在醉酒状态下坚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与道路旁绿化带发生碰撞身亡。事后,赵某家属将覃某等7人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方损失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等8项费用,应按各自过错划分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车的情况应当知晓,其坚持醉酒驾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后果负主要责任。

  覃某系在聚餐不久后先行离开,并无证据证实覃某在场期间存在劝酒、灌酒等可能导致特定危险的行为或现象。赵某在覃某离开后持续饮酒并醉酒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已超出共同聚餐人在通常情况下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故覃某对事故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作为涉案酒局买单者,应对酒水数量和人员状态进行把握,其在购买的酒水尚未饮用完毕情况下提前离席,放任赵某等人继续饮酒,未尽注意、提醒和劝阻义务,存在过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2%责任。

  张某、王某作为存在划拳饮酒助兴等行为的共同饮酒人,在离席时明知赵某已经大量饮酒,仍然放任其继续饮酒,未尽劝阻、通知和照顾义务,存在过失,应对事故后果各自承担3%责任。

  陈某、刘某、胡某作为与赵某共同饮酒且最后共同离开的饮酒人,在赵某已长时间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酒后驾车,存在过失,应对事故后果各自承担4%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院提醒,主观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酒局场合发生饮酒致人死亡等意外后果时,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人员状态、休息场所等条件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本案从共同饮酒人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综合考量了共同饮酒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平衡兼顾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双重需求的情况下,将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准确划分了有过错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3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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