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遗产,但因其没有继承人,遗产谁来管理?记者从韶关浈江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据了解,市民梁某于1965年出生,2003年患有精神疾病后便在家休养,直至2023年7月去世。因梁某未婚且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皆先于其去世,导致梁某留下的遗产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2024年6月,梁某生前所在单位作为申请人,向浈江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申请指定浈江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梁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反映出梁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被申请人系梁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人申请指定该民政局为梁某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指定浈江区民政局作为梁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遗产的数量及种类逐渐增多,围绕遗产的保管、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因梁某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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